县监察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乌兰县委关于马晓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乌委〔2024〕45号)文件、《中共乌兰县委关于刁琴莲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乌委〔2024〕49号)文件以及王国福主任的提请,经2024年4月27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任命:
马晓民同志任乌兰县监察委员会委员、副主任;
吴海秀同志任乌兰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刁琴莲同志任乌兰县监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王春芳同志乌兰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