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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马晓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监察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和《中共乌兰县委关于马晓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乌委〔2024〕45号)文件、《中共乌兰县委关于刁琴莲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乌委〔2024〕49号)文件以及王国福主任的提请,经2024427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任命

马晓民同志任乌兰县监察委员会委员、副主任;

吴海秀同志任乌兰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刁琴莲同志任乌兰县监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王春芳同志乌兰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