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海西州委(西委〔2022〕157号)文件、中共乌兰县委(乌委〔2022〕86号)文件以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经2022年8月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
王青同志任乌兰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代理院长。
免去:
徐兴龙同志乌兰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职务。
乌兰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王青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海西州委(西委〔2022〕157号)文件、中共乌兰县委(乌委〔2022〕86号)文件以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经2022年8月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
王青同志任乌兰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代理院长。
免去:
徐兴龙同志乌兰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