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规定》《中共乌兰县委关于王春兰同志免职的通知》(乌委〔2022〕65号)文件和李世槟检察长的提请,经2022年6月28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免去:
王春兰同志乌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副检察长职务。
乌兰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王春兰同志免职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规定》《中共乌兰县委关于王春兰同志免职的通知》(乌委〔2022〕65号)文件和李世槟检察长的提请,经2022年6月28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免去:
王春兰同志乌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副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