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徐兴龙院长的提请,经2022年3月7日乌兰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任命:
海英同志为乌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宁军焕同志为乌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乌兰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海英等同志任命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徐兴龙院长的提请,经2022年3月7日乌兰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任命:
海英同志为乌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宁军焕同志为乌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