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69个选区共选出乌兰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8名。经审查,各选区选举符合法律规定,138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全部有效。其中:工人代表9名,占6.5%;农民代表69名,占50%;干部代表36名,占26.1%;专业技术人员代表20名,占14.5%;解放军代表1名,占0.7%;“两新”组织代表3名,占2.2%。全体代表中,妇女代表49名,占35.5%;非中党员代表55名,占39.9%;少数民族代表69名,占50%。妇女代表比上一届提高了8.4%;代表的知识结构有了较大的改善和提高,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的59名,占42%,比上一届提高8.22%。代表年龄更趋合理,35岁以下的33名,占代表总数的23.9%;36岁至55岁的代表98名,占代表总数的71%;56岁以上的7名,仅占代表总数的5.1%。连任代表33名,占代表总数的23.9%。
乌兰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乌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乌兰县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在乌兰县的遵守和执行。
2.审查和批准乌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3.决定乌兰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并有权罢免乌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选举并有权罢免乌兰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6.选举并有权罢免乌兰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并有权罢免出席乌兰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9.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0.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1.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